字词 | 台湾种苗业经营管理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种苗业经营管理立法 台湾1988年《植物种苗法》第33条规定:(1)种苗业者销售的种苗,应于其包装、容器或标签上,以中文或符号标明应标示事项。第34条规定,种苗业者于核准登记后满一年尚未开始营业或开始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满一年而无正当理由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撤销其登记。(3)种苗业者废止营业时,应于30日内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歇业登记,并缴销登记证;其未申请或缴销者,由主管机关依职权注销。本法还规定,未按本法规定标示者,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金。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