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台湾租地造林义务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租地造林义务立法

台湾《国有林事业区出租造林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租地造林之义务规定如下:(1)植树、插条或播种造林。(2)补植。(3)割除杂草蔓荆。(4)预防及扑灭森林火灾。(5)预防及驱除有害动物及病虫害。(6)防止误砍、盗伐或滥垦,并报请协助取缔。(7)设置及保存境界标志。(8)保管林务局指定之有用树或特种母树。(9)其他有关造林应办事项。前项第7款所称境界标志,租地造林人应自收受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依规定格式设置,并得利用天然物或栽植适当之境界树。标志消失或毁损时,应报告林区管理处并补设之。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3 23: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