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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1988年《植物种苗法》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得派员检查种苗业者应具备条件设备标准,销售种苗品质及标示事项,种苗业者不得拒绝;经检查结果其不符合应具备条件、设备标准或种苗有病虫害者,由检查机关通知限期改善、防治或禁止销售。该法还规定,违反上述禁止销售的通知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金;其情节重大者,得令其停止6个月以下之营业,复业后3个月内仍未改善者,并得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准撤销其登记。经检种苗有病虫害而无防治、逾期未防治或禁止销售而销售者,得没入销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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