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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1月17日国务院发出。
1983年8月,国务院决定从同年下半年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0%提高为15%,但对超收部分如何处理未作具体规定,为此,通知规定1984年超收部分留给地方使用,以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地方留用70%,中央30%。此外,通知还规定禁止加征地方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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