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基金Arts Funding加拿大艺术团体的资金主要有三大来源:政府资助、个人及团体捐赠、团体自营收入。 政府资助 加拿大政府支持艺术事业已有100余年历史,但其资金主要用于画廊和博物馆,其他艺术门类如音乐和戏剧团体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主要依靠票房收入和私人赞助维持正常运转。政府资助分直接资助和间接资助两种形式。直接资助包括拨款、贷款、补贴、信息资料服务以及投资兴建画廊、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历史展览馆和表演艺术中心等。联邦政府的直接艺术资助多年来由内务部主管,但1980年,艺术与文化局被划归交通部管辖。此外,印第安事务和北方开发部、外交部等部门也有直接资助项目。 联邦政府艺术资助的具体执行机构有加拿大文化委员会、加拿大电视电影公司和国立博物馆管理局(1987年其拨款职能被划归交通部)。有些联邦机构还是艺术团体的直接管理者,如加拿大广播公司、国家艺术中心、国家电影局、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和首都的4座国立博物馆和画廊。 各省政府通过有关各部扶持文化艺术事业,少数省区则建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资助事宜。各省艺术资助年度预算金额不尽相同,平均为3100万加元~3400万加元,安大略和魁北克等省超出此数。另一种直接资助的形式是政府与艺术团体签订合约举办各类艺术活动。政府间接资助的主要形式是对文化艺术行业减免税收。另外,政府采取开明的文艺方针、政策和管理条例也会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如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对加拿大广播电视台播放加拿大生产的音像制品的最低限量作出规定,从而保护并刺激了本国音像业的发展。1986年,联邦政府派出三人调查组对艺术资助进行专项调查,调查报告建议政府将艺术资助提高5%,表明政府在扶持艺术事业上仍有潜力可挖。加拿大艺术及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是加拿大政府最重要的艺术资助机构,1953年成立,旨在促进艺术作品的研究、生产和欣赏。该委员会1957年~1979年曾依靠政府资助收入240万加元,1965年首次接受政府拨款1000万加元。1977年,人文和社会科学分部从该委员会脱离,改名加拿大社会和人文科学研究委员会,以研究单位为主要资助对象;而加拿大文化委员会则主要负责资助艺术团体。1987年,加拿大文化委员会收入超过9800万加元,其中8200万用于艺术拨款,其分配大致如下:戏剧20.9%,音乐(包括歌剧)19%,写作和出版业15.3%,舞蹈12.3%,视觉艺术12.2%,旅游4.9%,综合地区开发3.1%,其他多学科项目2.3%,剩余10%用于艺术家个人奖励。省政府也有类似资助项目,通常向业余的和少数民族艺术家提供资助。市级艺术资助由市政厅拨款,少数情况下由市政府和市民团体合作进行。现市级艺术资助金额仍然较小,但已出现持续增大的趋势。 个人及团体捐赠 近年来,由于受到政府厉行公益减税政策的鼓励,个人及团体的艺术捐赠方兴未艾。减税政策源于1917年联邦政策《所得税法案》,其中规定凡向政府捐款支持战争的个人或团体可得到无限税收减免。1929年和1948年的《所得税法案》将向教堂、医院和教育机构捐款可享受的税收减免上限定为10%,其中“教育”一项即包括文化艺术。此后,该减税上限又被升至20%。最初这类慈善捐款中仅5%流入文艺团体,此后比例逐步上升。1946年,艺术捐款已达7340万加元,其中6250万加元来自个人,另外1090万加元来自社会团体。 除捐赠货币这种方式以外,某些公司还提供实物或个人服务以补充或代替货币捐赠。近年来,公司的赞助活动有增无减,因为这样有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1974年,企业与艺术委员会成立,向艺术团体进行有组织的捐赠。该委员会还提供艺术研究、信息咨询等服务,沟通文化艺术界和企业界之间的联系,拓宽捐款来源。团体捐赠因受到该团体自身效益影响而不很稳定,其资金走向依次为交响乐、博物馆、画廊、戏剧、舞蹈、歌剧、合唱音乐、图书馆、少数民族艺术、档案。如果艺术资助来自各种渠道,接受该资助的艺术单位必须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处理这种捐赠事务,反之,如基金来源单一,则可减少行政工作量。尽管如此,多数艺术团体均支持现行的多渠道资助体制,因为这样在选择艺术开发项目上有较大的自由。1982年,联邦文化政策回顾委员会在其报告中也充分肯定了这一体制,并提议联邦政府继续以加拿大文化委员会为其主要的艺术资助机构。 团体自营收入 包括出售艺术作品和艺术协会会员会费、艺术表演门票收入和自传媒收取的艺术表演收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