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为了进一步调动工业交通企业的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必须扩大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适应此需要,本规定作了11项规定。 主要内容:(1)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计划。 (2)实行企业利润留成。(3)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4)实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制度。 (5)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度。(6)鼓励企业发展新产品。(7)企业有权向中央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并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8)企业有权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9)企业在定员、定额内,有权根据精简和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实际需要,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的干部。机构设置不必与上级主管部门对口。 (10)减轻企业额外负担。(11)规定了企业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在正确使用自己的权限的同时,所应严格履行的各项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