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者承诺的行为基于被害人同意而实施的行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阻却违法事由的一种。成立要件: (1) 被害人具有行为能力。即被害人有理解承诺之内容、意义、性质和效果的能力。(2)被害人承诺的被侵害的法益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被害人只能承诺他人侵害法律允许其支配与转让的利益,而不能承诺他人侵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即使该利益也属于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3)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具有真实性。即承诺必须是基于被害人意愿,而不是出于强制或被欺骗。(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在侵害行为之前或侵害行为当时,事后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