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终止
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某种原因而消灭,不再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即构成行政合同的终止。行政合同的终止随着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发生,主要有下述情形: (1)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 (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3) 行政机关依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 (4)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5)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 (6) 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行政合同终止产生惟一的法律后果,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但是,由于当事人其他原因引起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不能因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尤其在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应对相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