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实现某项目标与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所签订的协议。属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行为的种类之一。它虽具有民事合同的某些特点,但与民事合同的性质不同。它们之间相同的地方是:(1)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2)以签订合同为履行的凭证。它们之间的区别是:(1)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则仍处于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委托与被委托的地位,其中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是另一个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公民或其他组织。(2)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民事合同是为了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3)合同变更、解除的权限不同。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行政合同中的国家行政机关一方依法享有变更、解除权,但相对一方则不享有单方面的变更、解除权,如欲变更、解除,须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因行政机关单方行使变更、解除权,而给相对一方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负赔偿或补偿责任。(4)合同纠纷的处理不同。民事合同的纠纷按民事诉讼解决;行政合同的纠纷则应按行政诉讼解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合同在我国逐渐得到发展,如今已有企业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行政公务委托合同等种类。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其形式类似民事合同,是一种行政行为。其特征是: (1) 合同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与公民。(2)合同签订以直接执行公务为目的,即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参加公务的执行;合同本身是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它与行政机关从事的民事行为不同。(3) 超越民事规则。合同中给予当事人某些权利或规定某些义务,在性质上和民商合同当事人所自由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如合同中给予行政机关某些特权,可以依职权自由解除、变更合同。行政合同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资源开发、教育、科研方面或其他事项,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更有利于公务的推行,因而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执行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通过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设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为行政契约。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❶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❷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❸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意思表示一致; ❹在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根据不同标准,我国行政合同可作如下分类: (1) 根据行政关系的范围不同,行政合同可分为内部合同和外部合同。内部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 外部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 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承包合同是指基于行政管理关系,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约定由相对人承揽某种行政事务的合同。这种合同不改变双方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转让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委托另外的组织、个人实施其职务范围的某些事务的合同。 (3) 根据合同是否有给付内容,可分为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 (4) 根据行政机关的不同职务范围,可分为工业管理合同、交通管理合同、农业管理合同、文化管理合同等。 行政合同的具体表现即合同的种类,据我国目前法学界和有关实际部门的研究与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连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合同行为。 (2) 科研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与其所属科研机构之间,为完成某种重大科研项目,经过协商,由国家提供资助,科研机构及工作人员将研究成果提供给国家的合同。 (3) 公共工程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某项公共工程建设的承包和支付事宜,和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合同。 (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指乡政府(包括同级人民政府和代表乡政府的村民自治组织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的合同)。 (5) 人事聘用合同。指政府采用聘用的形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考试、择优录用,同被录用人签订的聘用契约。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一定义务。就行政机关来说,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一是选择确定相对方的权利; 行政主体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任何相对人。二是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行政主体对合同的缔结、履行有监督和指挥的权利。三是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为了随时保持与公共利益的一致,行政机关有权随时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必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四是制裁权。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行政机关也应承担以下义务: 依法履行合同、补偿损失、支付价金。就行政相对人来说,在行政合同关系中也同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相对人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❶获得报酬权。相对人的报酬通常在法律法规和合同中予以规定,行政合同中的报酬条款不能由行政机关单方变更; ❷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损失补偿请求权。相对人由于行政机关的过失受到损害或由于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有权请求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❸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相对人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或对行政主体非常有益,可以请求行政主体偿还这些费用。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是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 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指挥以及依法实施的制裁。 行政合同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合同的缔结必须有所限制。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❶内容合法原则。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行政机关不能凭借自己的优越地位将某些法律未赋予的权力而通过合同而享有。 ❷形式合法原则。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订立的行政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❸权限合法原则。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能超出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和权限范围,否则合同无效。 ❹抵触无效原则。行政合同不能束缚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公开招标。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标底不能公开,行政机关只能和要价最低或出价最高的相对人缔结合同。如果行政主体对中标者不满意时,可以不批准该招标,但应举行第二次招标。 (2) 直接磋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地和任何个人或组织直接磋商,签订合同。 (3) 拍卖。拍卖是指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相对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 (4) 邀请发价。行政主体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缔结合同前发出要约和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人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在参加投标者中自由选择相对人的一种订约方式。以上形式除直接磋商可采用口头方式外,行政合同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行政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它的履行必须严格遵循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和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 ❶合同标的物已经灭失; ❷因相对人履行迟延,行政主体对原定标的已完全失去了需求或继续履行会给国家造成更大损失; ❽行政主体已采取了代执行的强制措施。行政合同可因下列原则而终止: 合同履行完毕; 合同期限届满; 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解除合同; 行政主体因相对人的过错而采取解除合同的制裁措施;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因行政主体有严重过错,法院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判决解除合同。 ☚ 行政奖励 行政依据 ☛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需要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体现在: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只能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或行政机关之间签订,而不能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2)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4)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先权。(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行政合同主要通过招标、拍卖、邀请发价或直接磋商等方式缔结。依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在我国,最为常见的行政合同有科研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等。 ☚ 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内容 ☛ 00003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