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的特点
行政决策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它在特定环境中进行,同时以其行为的效力影响和改变着环境。我国特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建国以来丰富、曲折的行政发展历程,形成了当代中国行政决策的规范和特点:
行政决策必须服从和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行政决策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党政关系体现在行政决策的具体实践中,其中心点是党的政治策略。在这方面,由于建国后一段时期内,我党没有及时地转变领导方式,一度使政府的权力过分地集中于党委,造成党政不分。“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 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政府在行政决策中的自主性明显被削弱。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逐渐纠正了这种现象。强调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行政决策中,党组织不应直接干预或包办代理,而应起监督和保证作用,对于国家的重大决策,党通过决议等形式指导工作,向政权机关提出建议。对于某些重大决策,保留党政联合决策的形式。
执行人大及其党委的决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仅拥有广泛的政治决策权,还拥有对重大决策方案的审批权。由于行政机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从属地位,因此行政决策只能以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为前提,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逐步法制化、制度化。
贯彻群众路线的决策方针。所谓群众路线概括地说就是: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决策方针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本质关系。它一方面要求正确处理领导决策与群众参与的关系,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谋利益,作为行政决策的首要目标;另一方面体现为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发动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工作方法和领导作风。坚持群众路线是我国行政的本质要求,我国行政实践表明,是否切实贯彻群众路线,是决定行政决策及其政策实施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积极承担组织、管理社会的职能。行政决策量大面广,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各级政府担负着大量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的任务,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地发展,依赖于政府有效的对策。决策的范围、内容与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管理方式。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混淆了行政决策与政府之外其他社会组织决策的功能差别。弱化了它们自主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决策功能的配置不当,结果反而降低了决策的效率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理论的创建和实施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趋势上看,我国行政决策的对象和功能范围正在走向适度化和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