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延缓又称 “执行延期”、“延期执行”。人民法院由于遇到某种情况,而将法律文书确定的或者执行员指定的执行期限延长到另一期限。司法实践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执行:(1)被申请人因事外出,在定时期可返回的;(2) 被申请人有临时困难,请求延长履行期的;(3)发现法律文书上的数字有错误而不能执行的。在前两种情况下,如申请人同意,即可裁定延期执行。如申请人不同意,应报请法院领导或转合议庭作出裁定。在第三种情况下,应由执行员写出书面意见,报请法院领导或转合议庭审查改正;如果是上诉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制作的法律文书,应报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或转其他单位审查改正。在改正前,延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