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执行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制度和手续,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专门设置执行组织,负责执行工作,强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保证法院的裁判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得以实现,保证有关的法律规定能够贯彻执行。执行程序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对执行人员而言,是搞好执行工作的“操作规程”;对执行当事人而言,是进行活动的行为准则。在执行过程中,一般包括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了等阶段。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在于:审判程序是保护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而执行程序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程序,因此,二者虽同属民事诉讼程序,但又相互独立,没有必然的联系。二者的联系在于:经审判程序保护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后,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就有权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 执行程序特定的组织和人员将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次序、方式和手续。诉讼的最后阶段。执行是法院和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活动。执行程序为调整这些诉讼活动而在次序、方式和手续等方面确定规则。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上都有各自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密切关联,执行程序是为裁判最终实现而设立的,是为了保证裁判得以落实。但不是所有的裁判都要经过执行程序,如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义务人不履行裁判规定履行的义务时,才发生执行。此外,一些依法无需审判,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也通过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诉讼最后阶段的法律程序。在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活动所依据的行为规范。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完成任务和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程序。所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的行为。 执行程序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执行对象只能是被申请人的财产和行为; 当事人申请执行与人民法院依职权执行相结合原则; 坚决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与依法照顾义务人的利益相结合原则; 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 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委托执行原则。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称为执行组织。目前我国各级法院一般都设立了执行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工作提出不同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称为执行异议。对于执行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理由成立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依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的主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日起算。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下列情形不予执行: ❶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裁决; ❷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❸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决; 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裁决; 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 ❻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❼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❽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也可以直接将有关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移交执行员予以执行。具体主要包括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内容等的民事法律文书,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以及审判庭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的裁定书和审判员认为涉及国计民生,影响国家、集体重大利益而应当依法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等。 为了保证民事执行程序正常进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以下执行措施: ❶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❷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❸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❹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❺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❻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❼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❽强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❾查询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❿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11)发现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债权人可随时请求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❶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所谓中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所谓执行终结是指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的。下列情况应终结执行程序: ❶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❸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❻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命令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参加下,实施法律文书,以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步骤。其特点主要是:第一,具有法定性。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二,这种法定程序的基础是国家的司法执行权。第三,这种司法执行权包括多种强制性措施。第四,这种法定程序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 执行根据 过错推定 ☛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是执行组织和人员根据法院判定、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诉讼当事人履行所负义务的行为。它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没有发生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执行;有了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但无给付内容,或者虽有给付内容但负有义务的当人事愿在规定日期内自动履行义务,则无须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的一般规定、执行的移送和申请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等四个方面。 执行的一般规定 强制执行,一定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作根据。这类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仲裁机关制作的生效的裁定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定。执行过程中,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时,执行人员应及时进行审查,查明案外人所提异议是否正确。如认为所提异议有理由,应报请法院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程序,进行重审、再审,或由案外人另行起诉。否则,继续执行判定、裁定、协议。如执行标的物不再被申请人手里,而由其他单位、个人占有保管的,则需由法院发出协助执行书,请有关单位、个人按要求协助执行。 执行开始 对法院的判决、裁决、调解协议,如负有义务人拒绝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公民个人是一年,法人组织为六个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书,请求法院开始执行。法院的判判、裁决、调解协议发生效力后,审判人员应及时将案件交给执行人员开始执行程序。 执行措施 主要有: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其他行为。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过程中,如遇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等特殊情况时,法院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如遇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又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或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时,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 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执行程序 ☛ 00001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