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执行死刑笔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执行死刑笔录 执行死刑笔录人民法院对死刑罪犯执行死刑时所作的记录。写作结构由概况、执行情况记载、法医(或检验人) 验明毙命情况、签署四部分组成。概况包括罪犯姓名,案件性质,执行地点,执行时间,指挥执行人,临场监督人,执行人; 其写法与其他笔录相同,但执行时间项内要写明天气情况。概况写完,写执行情况记载,此项应写明枪毙时的情况、发射子弹数目、子弹进出部位、罪犯受毙后倒卧姿态等。验明毙命情况,如实写明检验毙命的过程。笔录结尾由法医(或检验人)、书记员署名。笔录后须附加一页贴罪犯执行前后的照片。 ☚ 对死刑罪犯验明正身笔录 申请执行书 ☛ 执行死刑笔录在执行死刑程序中,对执行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6款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载宣判死刑的情况,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人员和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的人员,负责执行的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笔录应当由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的人员及书记员签名。 执行死刑笔录记载死刑判决执行情况的诉讼文件。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明宣判死刑的情况,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人员和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的人员,负责执行死刑的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包括几枪毙命,弹头出入口的位置和方向,等等。指挥执行和临场监督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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