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宣政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宣政院 行宣政院官署名。元代置。掌一方诸路州县僧、道教事务。为宣政院的派出机构。《元史·百官志八》:“行宣政院: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正月,革罢广教总管府16处,置行宣政院于杭州。除院使2员,同知2员,副使2员,同佥、院判各1员。首领官、经历2员,都事、知事、照磨各1人,令史8人,译史2人,宣使8人。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五月,西蕃寇起,置行宣政院,以也先帖木儿为院使往讨之。至正二年(公元1342年)江浙行宣政院设崇教所,似行中书省理问官,秩四品,以理僧民之事。” ☚ 行御史台 行都水监 ☛ 行宣政院元代官署名。亦称宣政院分院。至元二十五年(1288),改总制院为宣政院,以帝师兼领院事,管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军民事务。二十八年(1291),置行宣政院于杭州;至大四年(1311)撤销。延祐五年(1318),又于杭州复置,设官8员,主要掌管江南佛教事务。至顺二年(1331),又撤销,另于杭州等16处设立广教总管府,以掌僧尼之政。元统二年(1334),革罢16所广教总管府,复于杭州置行宣政院,设行宣政院使等31员管理内地各处佛教寺院僧尼。宣政院所辖吐蕃全境,向由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吐蕃等处、吐蕃等路之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理,不设行院,然遇有乱事,亦派出行宣政院为分院前往专司镇抚,如大征伐则尚须会枢密院议同,至地方安定即还师撤置。此一体制一直延续到元朝灭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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