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亦称“伪装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双方基于某种共同的动机通谋而为的形式上意思表示一致而实质上并无履行意图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上是双方共同的不真实。如果仅有一方的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对方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配合,该虚假行为不会构成。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表面的一个虚假的意思表示掩盖着另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存在着两个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个行为,且还是行为人不会履行的行为。如某人为逃避法院执行,假意将财产赠与他人。实际上,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赠与、受赠的真实意思,该赠与行为是徒有其表的。这种行为完全没有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一为欺骗他人而为的虚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