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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征收的一种税。
有的地区称为店租、店钱,闽西革命根据地称为店税。1932年8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制定的《关于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规定:“凡为苏维埃政府没收来的商店及作坊的房屋,商人作坊主要向县或市苏维埃重新订定租金,填写租据,按期缴租,始准在店营业……。各圩场及各街市摊寮归苏维埃没收的,过去有租金者,也照店房条例重新订定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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