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蒙汉分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蒙汉分治清代在蒙古地区推行的统治政策。清廷为达到对蒙汉民族“分而治之”的目的,初期曾采用封禁隔离办法。规定凡内地汉民出口外, 于蒙古地方耕种、贸易, 不得携带妻室,或娶蒙古妇女为妻。私相嫁娶者,令夫妻离异,妇归母家, 私娶之民,照地方例治罪,主婚的蒙古人等罚牲畜。不许蒙古人学习汉语文,用汉人名字。垦种农民必须春去秋归。乾隆时更严禁汉民到蒙古耕垦地亩。嗣后潜居蒙古的汉民日渐增多,近边地区已蔚为农牧并营、蒙汉共居之乡。于是清廷又仿汉地之制,在内蒙古西部蒙旗地区,于雍正、乾隆年间先后设置归化厅及和林格尔厅。设官置吏,治理汉民。清末在内蒙古推行*移民实边后,大批汉民涌入蒙古垦种地亩,致使许多蒙旗的汉民人口激增,遂在开垦地区增置若干厅县,实行“以县辖民, 以旗治蒙”的蒙汉分治办法。在旗县并存地区,或一县之境居有两三旗蒙民,或一旗之蒙民散居两三县境之内。旗县交错,机构重叠,彼此争权夺地,纠纷不息,蒙汉人民深受旗县双重压迫剥削。其后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基本上沿袭清代旧制,除广置县局外,并于1928年设置绥远、察哈尔、热河三省,以统辖若干盟旗、县局,但实际上所推行的并非“蒙汉分治”,而是大汉族主义的民族同化政策。解放后,从1952年至1956年,先后撤销察哈尔省、绥远省、热河省建制,仍旧保持旗县建制形式,但其内容实质已发生根本变化。 蒙汉分治清后期统治蒙古的一种政策、措施。清政府原在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严禁汉民前往耕种定居,后因蒙古王公私自招流民开垦,既成事实,至晚期复因实行“新政”,大量放垦,汉民留居蒙地者日多,乃在汉民集中地区,割旗地以置府、厅、州、县,实行“蒙汉分治”,实行旗县并存,以旗辖蒙,以县管汉的局面。由于旗县交错,机构重叠,彼此侵权攘地,纠纷不断,流弊甚多。后复演变为新设道、府、州、县兼有辖治蒙民、蒙地的权力。如洮昌道,除辖洮南、昌图两府各州县外,还兼管科尔沁六旗事务;光绪三年(1877)设置的奉化、怀德、康平等县,均有兼管境内蒙民的职权。蒙汉分治的结果,使一些盟旗的辖境大为缩小,有的旗则因土地被析出置县而名存实亡。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