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
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全文分六章。文件指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适应当前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农民的觉悟程度和农村干部的管理能力,决定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人民公社,把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普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在至少三十年内,各地农村必须坚持这项根本制度。文件强调:基本核算单位下放以后,加强生产队的工作,将成为农村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求各级地方党委,特别是县委,在一、两年内,对于生产队生产规划的制订,劳动管理的改善,财务工作的加强,收益分配的安排,组织领导的健全等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并对改变基本核算单位过程中,牵涉的具体问题如生产队的规模、管理机构、土地所有权、生产资料、大队企业、林木、水利设施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