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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义务”的对称。公法上规定和确认的义务。自罗马帝国法学家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228)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尽管至今仍难以确定公法与私法的严格界限,但至少在民法法系国家公认是法律的基本分类。公义务的概念就是建立在这种分类上的,通常指有关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和确认的义务。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一般不作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也就没有公义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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