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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茶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茶法

中国古代历朝政府征收茶税之法。唐德宗建中元年,税茶漆竹木,以济军用,不久废。至贞元九年,复税茶,每岁得钱四十万贯,茶之有税始此。文宗时王涯为相,判二司复自领榷茶使。以后茶税相沿成为封建王朝一项重要财政收入。

茶法

中国古代规定茶叶实行征税或榷禁专卖的法律。唐贞元九年(793)始征茶税,亩十税一;文宗太和九年(835),改为榷茶,由官府收购民间茶园,派工制茶专卖。宋代按不同地区实行榷茶。宋徽宗崇宁四年(1105)以“茶引法”取代了茶叶的官买官卖,令商人交纳引税,凭引直接向茶园户买茶,按规定数量到指定地区销售。这是一种在官府控制下商人专利的办法。元、明、清都沿用了这一办法。“茶引”按销售地区的远近,分“远引”、“近引”,在四川又有行于内地的“腹引”,行于边区的“边引”,行于土司的“土引”等。此外,自唐宋以来,还有“以茶易马法”,主要在西北四川等地。历代统治者为了保证对茶利的垄断,对私卖、漏税等所有违反茶法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重者处死,甚至累及家人。

茶法

040 茶法

古代关于征收茶税或榷禁专卖的法律。唐德宗时始征茶税,后设榷茶使。从宋朝起,榷禁专卖和通商征税交替进行,或在各地不平衡地进行。至崇宁四年(1105)又在东南地区实行“茶引”法;茶商纳茶税后所领准许行销的执照叫茶引。茶商交纳引税,凭引到茶园户购茶,到产茶州县合同场秤发、验视、封印,按规定的数量、时间、地点运销。违反榷禁、茶引法令,要受刑罚,有的很酷烈。如榷禁主管官吏私以官茶贸易,其价值达一贯五百者处死;伪造茶引和结伙持杖贸易私茶,遇官司而拒捕者皆处死。另外,唐开始同西北回纥等族进行茶马贸易,宋在四川设茶马司,除与西北有茶马贸易外,同四川雅安、汉源等地的少数民族,亦作茶马贸易。金统治北方,茶叶须从南宋进口,为免“费国用而资敌”,实行茶禁,泰和六年 (1206) 规定七品以上官员方可饮茶; 元光二年(1223)重定茶禁,规定亲王、公主及现任五品以上官员方许饮茶;均不得出卖和馈赠。违者治罪。元朝起于漠北,拥有战马,废除茶马贸易。一行茶引法,设置“榷茶转运使司”等多种榷茶机构,主管执行榷茶法令,对茶贩不交验、售毕不缴纳引目者、转用茶引、涂改字号、夹带增多、引不随茶等,按私茶治罪。伪造茶引者斩,没收家产赏告发人。私茶由官司不禁而发生,官有罪。茶课税率,由轻而重,至元十三年(1276)全国征茶课1200余锭,至延祐七年 (1320) 达289211锭,40多年间增加近300倍。至明代,茶叶生产和贸易有显著发展,更重视茶法,明律规定:“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纂注》云:“凡客商贩卖茶货必依例申买茶引,照引货卖方为官茶。”这种以茶引行销的茶叶行于江南。另外,是在四川和陕西汉中设茶马司,管理在当地征茶课和官买茶叶,立仓收储,贮边易马。汉中的运往甘肃、青海易马,四川的运往雅安、永宁易马。此外山西大同、云南大理也有茶马贸易。对边境的茶叶走私防范甚严,有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处罚甚重。《条例》规定:“凡兴贩私茶,潜在边境,与番夷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发烟瘴地面充军。”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驸马都尉欧阳伦,从陕西贩私茶到河州,曾被赐死伏诛,茶货没收。清初袭明制,陕、甘易蕃马,各省召商发引纳课。户部宝商局铸刷引由,备书例款,由各省预期请领,年办年销。凡伪造茶引,或兴贩假茶,及走私与外国人者,皆依律论罪。清朝牧地辽阔,官营茶马贸易在乾隆中期即止,全国一行发引商销。太平天国革命爆发,东南各省增加茶厘、茶捐、发给“引票”、“厘票”、“捐票”为贩茶凭证,借以筹军饷。后废三票,改用税票。凡纳税者都可领票运销。政府对茶利垄断日趋削弱,对私茶的惩处亦减轻,运销私茶,查出只没官。

☚ 酒法   历代税法 ☛
茶法

茶法

确定茶税及其征收办法的法律称茶法。茶法始于唐代建中元年 (公元780年) 开始征收茶税之时,以后历代相沿,不断完善更改。宋时改为茶引法后,使茶法达到了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程度。此后历代用引法以榷茶。(见: 茶引法)

☚ 茶税   茶引法 ☛
茶法

茶法

专指中国茶法。中国唐代以后各朝政府管理茶叶的产制运销的制度、法令和则例。各代不同,有行专卖制,有行征税制,有行无税制。饮茶之风,唐代渐盛。唐朝初期,对茶不征税。德宗建中三年 (782年) 开始征茶税。后因收税不多而停征。德宗贞元九年 (793年) 恢复征收,税率1/10。穆宗(821—824) 时茶税增加50%。文宗大和九年 (835年) 置榷茶使,令茶户将茶树全部移植官场,烧掉人民手中私制茶叶,提高茶的榷价,政府垄断茶的产销,并对私贩茶叶者施以严酷刑罚。由于人民反对,不久废弃垄断生产和专卖制度,改行征收茶税。唐后期茶税加重,茶税收入总额仅次于盐税。五代十国时,茶专卖和征税制交替使用。宋代主要行专卖制度,只有川、陕、粤允许百姓在境内自由贸易。宋太祖乾德二年 (964年) 实行禁榷法,亦称公卖法。置收茶机构榷货务,设13场,以采茶民为园户,官给本钱。园户输租、交税,茶叶均售于官府。官府将所收之茶趸售给茶商。太宗雍熙 (984—987) 以后实行交引法。令商人运刍粟至塞下,根据距离和价值,官府发给“要券”,即“交引”,商人凭引到京师给付缗钱,到江淮领茶及盐贩卖。太宗端拱二年 (989年)行折中法,在京师置折中仓,召商输粟京师,官府给茶、盐。仁宗嘉祐 (1056—1063) 时改行通商法,允许商人与园户私自交易,园户交租,商人交税,官得两重收入。徽宗崇宁元年 (1102年) 复禁榷法,创行引茶法或称茶引法。官府给园户本钱,园户种茶、制茶。官府设都茶场,尽收民茶。茶商纳税领引,凭引 到官茶场买茶运销。运销数量、地点都有限制。同时还行茶马法,属禁榷法的一部分。由国家设茶马司,将官收之茶与少数民族换马。南宋与金朝沿用引茶法。元代基本上因袭南宋引茶法,只某一时期在局部地区实行征税制,或专卖与征税并行。如至元十七年 (1280年) 行俵配法,不论是否产茶之地,将茶税摊派于民交纳,到至元二十一年 (1284年)废除。明代茶法分官茶、商茶、贡茶而有所区别。官茶制度即官府向茶的生产者课征实物税,然后以所收之茶向少数民族换马。商茶制度即对商茶一律实行茶引法。贡茶则是由地方直接上贡给朝廷。清承明制。清末茶引法渐废,各省或统收茶税,或过卡抽厘,或按引征课。北洋政府时期的茶税有正税、杂捐、厘金、出口税等项。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免征出口税,并裁去茶厘,但各省改用其他名目征收的情况也存在。1938—1945年对茶叶实行统购统销。1942年征收茶叶统税。(参见“茶引”、“榷茶”)

☚ 盐法   五均六筦 ☛

茶法

征收茶税之法。唐德宗时始征茶税,以后茶税相沿成为封建王朝一项重要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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