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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苏鲁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苏鲁克

蒙古语音译。原意为“畜群”,通常是指内蒙古牧区的一种牲畜承放制度。清中叶以前,蒙古王宫贵族、上层喇嘛、旗府、庙仓等以劳役形式将畜群交给属民放牧,称为“放苏鲁克”,是一种超经济剥削方式。清初曾在养息牧场(后俗称“苏鲁克旗”,在今辽宁彰武县北部)、太仆寺牧场(今内蒙古太仆寺旗)等地实行过。近代,随着商业高利贷资本进入牧区,牧主和商人将畜群租与牧工放牧,也称为“放苏鲁克”。这种类似租佃关系的租牧关系,使牧工承受的剥削虽较前者为轻,但牧工也只能得到极少的绒毛等畜产品或货币报酬。解放后。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曾实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改革了旧苏鲁克,推行新的合同制苏鲁克,从而推动了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

苏鲁克

蒙古语音译,本意为“群”,引申为“畜群”。通常指内蒙古牧区的一种牲畜承放制度。清中叶以前,蒙古王公贵族、上层喇嘛、旗府、庙仓等以劳役形式将畜群交给属民放牧,称为“放苏鲁克”,是一种超经济剥削方式。清初曾在养息牧场(后俗称“苏鲁克旗”,在今辽宁彰武县北部)、太仆寺牧场(今内蒙古太仆寺旗)等地实行过。近代,封建领主制受到冲击,商业高利贷资本进入牧区,其形式发生变化。牧主、商人等把畜群租给牧工放牧,也称“放苏鲁克”,这种苏鲁克制,是相当于租佃关系的租牧关系,但牧工只能得到极少的绒毛等畜产品或货币报酬。劳动牧民因劳动力不足,也有“放苏鲁克”的。内蒙古伊克昭盟 “苏鲁克”制度盛行。解放后,实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对旧苏鲁克制进行改革,推行新的合同制“苏鲁克”, 承放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合理的规定租放年限和分配仔畜、畜产品的比例等。合作化后, 在集体经济中试行“两包一奖”或“三包一奖”的劳动工分定奖制“苏鲁克”和生产责任制“苏鲁克”, 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

苏鲁克

苏鲁克

蒙古语,原意为 “畜群”, 后来演变为出租牲畜, 故又称“放苏鲁克”。蒙古族地区王公贵族和喇嘛头人及其他拥有较多牲畜的富户, 将一定数量牲畜交给贫苦牧民代牧, 名为出租, 实际上代牧者只能从中分到少量繁殖的仔畜和一些其他畜产品,而大量的却归牧主所有。一般都带有强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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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鲁克

苏鲁克

蒙占语音译,本意为“群”,引伸为“畜群”。解放前,蒙古族牧业区牧主剥削贫苦牧民的一种形式。一般称代牧或租放牲畜为放苏鲁克。清朝中叶以前,蒙古封建王公贵族、上层喇嘛、旗府、寺庙等,将牲畜交给所属牧民代牧,榨取属民劳役。近代,出现租放牲畜形式,牧主、商人把畜群租给牧工放牧,收取一定比例仔畜及其它畜产品,放苏鲁克的牧工仅得到极少畜产品或货币报酬。这类牧工多为无牲畜或有少量牲畜的贫苦牧民。亦有从劳动力不足的个体小牧民租来牲畜放苏鲁克的。以季节期限划分,放苏鲁克有临时和长期租放两种形式。解放后,改革旧苏鲁克,实行新的苏鲁克制,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的生产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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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鲁克

蒙古语音译,原意为“畜群”。通常指蒙古牧区牧工与牧主间的一种牲畜承放制度。清中叶以前蒙古封建王公贵族、旗府、寺院、上层喇嘛等把畜群托给属民代为放牧,称为“放苏鲁克”。一般是牲畜的乳、毛等归牧民,孳生畜归牧畜主,是一种超经济的剥削方式。属于皇室的养息牧场,太仆寺左右翼牧场也一度采取过此种形式。后随着商业高利贷资本进入牧区,封建领主制度受到冲击,逐渐演变成带有租佃性质的“苏鲁克”,牧主、商人等将牲畜租贷给牧民放牧,按一定比例收取仔畜或其他畜产品。承租办法在各地区、各领地内亦各不相同,由牧主与牧工商定。凡无天灾、疫病等正常情况下,繁殖的仔畜归牲畜所有者,未成活的交羔皮。牧户对承租牲畜可以乘骑、挤奶、剪毛等。如牲畜死亡和丢失,牧户要负责赔偿。承租时间事先确定,有临时性的,也有承租数年长期性的。解放后,经过民主改革,推行合同制,即新苏鲁克。经过牧民与牧主协商,订立分成合同,或由牧民和牧主代表会议协商,规定出统一的分成标准,合理分配仔畜和畜产品比例,既不能低于影响牧民收入的逐步增长,也不能高于挫伤牧主经营牲畜的积极性。合作化以后,在集体经济中,试行“三包一奖”的劳动分工定奖制“苏鲁克”和生产责任制“苏鲁克”,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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