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苏俄民法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苏俄民法典1922俄国十月革命后制定的第一部民法典。1922年10月31日第9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23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物权、债、继承4篇,共436条。法典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社会经济目的相一致时,受法律保护。公民不分性别、种族、民族、信仰和社会出身,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不得加以剥夺或限制。法典规定了国家、合作社和个人3种所有权,同时规定土地、矿藏、森林、水流、铁路及车辆等所有权为国家专有,禁止民事流转。法典允许私营工商业活动,但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凡违反法律、规避法律或明显损害国家利益的契约,一律无效。可以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移转财产,但数额限定在1万卢布以下。民法典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调整,维护国家和劳动人民的利益,从而巩固十月革命的成果。法典对其他苏维埃国家起了示范的作用。法典施行到1964年9月30日,为新的《苏俄民法典》所取代。 苏俄民法典全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1922年10月3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9届第4次会议通过。1923年1月1日施行。全文436条,包括总则、物权、债和继承4篇。旨在通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保卫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果及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的利益,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起了重要作用。根据1962年5月1日施行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苏联最高苏维埃第6届第3次会议于1964年6月11日通过新的《苏俄民法典》,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共8编,42章,569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的适用。参见《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苏俄民法典 苏俄民法典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1922年10月31日通过,1923年1月1日起施行。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的代表性法典,是列宁领导编纂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该法典分总则、物权、债、继承四部分。这部法典对于巩固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取得的成果、贯彻新经济政策起了重要作用。1964年6月11日苏俄最高苏维埃根据《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通过了新的《苏俄民法典》,共分8部分,包括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的适用。随着苏联的解体,该法典已失效。 ☚ 德国民法典 私法 ☛ 苏俄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民法典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部。1922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颁布,1923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物权、债权、继承等篇,共436条。配合实施新经济政策而制订。起草过程中列宁多次提出指导意见,强调国家有权干预任何民事关系,不允许经济领域中有“私人”自治的契约关系。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颁布以后,苏俄最高苏维埃于1964年通过了新的《苏俄民法典》,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典共8篇42章569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等内容。对30年代以来形成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和其他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用法律形式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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