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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船舶进港停泊,历来由船方与码头业主联系,各自经营,分散停靠。建国后,码头实行国营和公私合营,业务由港务局统一经营。为了建立港口生产秩序,合理使用码头仓库。1952年沿海港口公布《船舶统一指泊暂行办法》。规定船方在船舶进港前24小时,向港口申请泊位,并根据港口批准的泊位停靠。改变船舶自由停靠的无计划状态。充分发挥码头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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