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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刑罚思想。按五刑定罪不能核实的,就按五罚处理,以铜赎罪。《尚书·吕刑》:“两造俱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西周统治者在适用法律时,实行“疑罪惟轻”原则,对案件情实可疑,罪与刑不相称的,则从轻从免处理。这一“慎刑”思想经过战国末期荀子等人的发挥,至封建社会通过贾谊和董仲舒等人进一步在理论上予以完善;遂成为正统法律思想中“德主刑辅”的主要内容,并指导着封建司法实践。封建司法中的谳狱、录囚、服辨、秋审等制度,都是以此发展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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