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愿出口限制”。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个时期(一般为3~5年)某种商品或某些商品的出口数量;超过规定的数量,就自动禁止出口。自动出口配额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 非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这是出口国迫于进口国的强大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本国商品向该国出口。这种配额有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并加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方能输出商品;有的是由本国的出口厂商或协会自动控制出口。(2) 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这是由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愿限制协议”或“有秩序销售协议”,确定出口配额。各种“自愿限制协议”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大体包括下述六个方面: ❶ 配额水平。即协议有效期内各年度的自动出口限额。通常以协议缔结前一年的实际出口量,或原协议最后一年的配额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新协议第一年的数额,然后再确定以后各年份的年增长率。 ❷ 自限商品的分类。以日美纺织品协议为例,该协议将日本输出到美国的棉、化纤、毛三大类纺织品分为200多项,然后将这些项目划分为棉服装、棉布、棉制成品和棉杂品、化纤服装、其他化纤织品、毛织品等六组。这六组项目各有固定的出口配额。对组内特别项目,又另行规定个别限额。 ❸ 限额的融通。即协议中各种自限商品相互融通使用的权限。主要分为水平融通和垂直融通。水平融通是指在同一年度内组与组之间、项与项之间在一定的百分率内互通使用的权限。在协议中,通常规定替换率,即某组或某项的配额拨给另一组或另一项的使用率。协议所规定的替换率一般较低,而且各不相同,一般在1%~15%之间。有的品种甚至禁止相互调用。垂直融通是指上下年度内组与组之间、项与项之间的留用额和预用额。留用额又称“留用权”,即当年未能用完的配额拨入下年度使用的额度或权限。预用额又称“预用权”,即当年配额不足而预先使用下年度的额度或权限。 ❹ 保护条款。即进口国有权通过一定程序,限制或停止进口某些“扰乱市场”或使进口国生产者蒙受损害的商品。这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进口国单方面限制商品进口的权限。 ❺ 出口管理的规定。“自愿限制协议”规定,自限商品由出口国按规定的配额自行控制出口。为了加强对自限商品的出口管理,保证出口不超过限额水平,并尽可能按季度均匀出口,有些国家除了规定出口商必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外,还定期公布自限商品的“初步配额”和“最后配额”,有关部门根据这些配额向出口商发放出口许可证。因此,自动出口配额主要由出口国进行管理,进口国发挥协助作用。 ❻ 协议期限。协议的期限有长有短,一般为3~5年。缔约一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终止协议,但必须提前60天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