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盐政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盐政院 盐政院官署名。清代末置。掌总国家盐务政令。《清史稿·职官志六》:“盐政院:盐政大臣(国务大臣内特简兼任)1人,丞1人。总务厅,厅长、参议;南盐厅,厅长;北盐厅,厅长,各1人。参事2人,一、二、三、四等佥事,一、二、三等录事,视事闲剧酌置。大臣掌主盐政。丞掌佐理鹾纲。总务掌综理庶务,典守机密。参议掌拟法制,佥事佐之。南盐厅掌淮、浙、闽、奥盐务,北盐厅掌奉、直、潞、东盐务。初沿明制,差御史巡视盐课。后改盐政。都察院奏差者,亦以盐政名之。各省以督、抚综理者,并因地制宜,定为永式。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设督办盐政处,命镇国公载泽充督办大臣,产盐行盐各省督、抚俱充会办。三年,以整理税,改处为院,特置盐政专官。” ☚ 盐课司 盐课提举司 ☛ 盐政院官署名。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八月,内阁奏称:“今日盐务难于整理者,其故有二,一在各省自为风气,不能祛官与商弊蠹; 一曰各省自保藩篱,不能谋国与民公益,是以销数则彼此悬殊,引地则动成争执。自非改定盐政官制,设立专员不可。”因此下谕将盐政处改为盐政院,设盐政大臣一人,由国务大臣特简兼任,管理全国盐政,统辖盐务各官。其下设丞一人,襄理盐务;参议一人,掌拟法制。院的内部组织,分总务、南盐、北盐三厅,各设厅长一人,佥事、录事若干人。总务厅、以盐政处原设的盐务总厅及庶务厅改设,掌机要、铨叙、会计、收发及筹拟盐法,编订章程;南盐厅,以原设的两淮、两浙、闽粤三厅改设,掌淮、浙、闽、粤各省盐务;北盐厅,以原设的奉直、潞东、川滇三厅改设,掌奉天、直隶、山西、川滇盐务。此外,产盐行盐各省盐运司、盐道及督销局、盐厘局改为正副监督,均为盐务专官实缺。此后凡关于盐务用人、行政,均属盐政院专管,各省督抚不再兼会办盐政大臣或兼会办大臣衔。盐政院仅存在三个月,到本年十一月,又以盐政院事务较简为理由,奉旨将盐务行政归并度支部办理,盐政院遂裁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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