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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盐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盐引

盐引

即盐钞。明时称盐引,宋时称盐钞。

☚ 鹅眼钱   仓钞 ☛

盐引

 商人支盐、运盐、卖盐的凭照。宋朝蔡京在以前实行盐钞法的基础上,创立盐引制。引有长短之分,商人必须交钱请引,即买引。请短引的,只能在本路行销,在靠近盐场的州县售卖;请长引的,准许到他路行销,到事先规定的其他州县售卖。称盐所用的衡器秤,统一由政府检验,以免有大秤、小秤不公平现象的争执。对装运也有规定,凡商人运盐,必须用统一标准的“官袋”,限定每袋装盐的重量,并且以每袋盐为一引,对标准官袋装完盐后,严格封口盖印,不得随意开封。每个盐袋只用一次,禁止再用,以便查检核对。严格管理盐的批发,从盐场支取的,盐的总重量和盐的袋数要相符,从盐仓支取的,要核对引据合同号码,每20袋为一折验。后世检验盐的支取,沿袭此制。有关合同公文,仍由商人收执。如有想改变到其他盐场,拿着原合同公文、批销号簿及钞引,上报给新的盐场支取。沿途要持引护运食盐,以便关津检查。后世说场配销之法,就源于此。对盐引使用有时间限制,长引最多使用一年,短引最多使用一季度,具体情况则根据道路远近来决定时间期限。有特殊理由,可请求延长时间,限期到,盐未全部售完,则要毁引,盐被官府没收。这就是引制的起源,实际就是一种新的盐钞,所以当时把盐引也叫钞引。到元朝时,专用盐引,不再用钞。其做法是,由户部主持印引,漕运司主持卖引,每年按照销售的引额,由户部印造,颁发给各路运司,用运司公函,按照行盐区域,随时填发给商人“勘合”,勘合即合同,宋朝叫合同,元朝叫勘合。每引有一号码,分前后两券,两券当中盖上官印,把后券撕下给商人,叫做“引纸”,把前券当作底簿,叫做“引根”。凡是盐商到盐场支盐,按号码核对,看是否有假造混入的,所以有“勘合”的名称,好像今天的交税收据和经营执照。出“场”有掣簿,即支取的盐出盐场有统一的证明信,过“所”有批簿,即过盐监所也有证明,“行盐”有水程,通过水路运往行盐地的盐也要有证明,查验盐引也单作记号。每一张盐引,只准运一次盐,盐已卖完,随即退回盐引,并限在5日内到所在地的地方官交回,如果违期而藏匿不交回盐引的,按同走私盐论处。立盐引法之严密,比宋朝还完善。所以说,引制实行,确实从宋朝开始,但从完备上说,则是在元朝。明清虽沿用此法,但中间或又有所变通。
盐引

盐引

亦称盐钞,政府发给商人领盐运销的凭证。始于宋,称盐钞,元明清时,为使盐钞同钱钞相区别,改称盐引。明代一引(一枚凭证)可输盐两袋,每袋二百斤。以后又分为小引大引,量无定。第四十九回写到西门庆勾结蔡御史,早支盐三万引。

☚ 七本八利   支盐 ☛

盐引

旧时政府给予商人运销食盐的证书。始于宋之盐钞,后因钞法失效,乃改为盐引。元明均沿袭之。清制,每年由户部颁发,指定口岸数量,由商贩运销。见《宋史·食货志》、《六部成语注解·盐引》。

古代名物 > 朝制類 > 文告契據部 > 文據 > 鹽引
鹽引  yányǐn

運銷官鹽之憑證。詳本類“鹽鈔”。

盐引

宋及以后历代政府给予商人凭以运销食盐的专利权证。“引”是商人运销货物的凭证,亦指所规定的重量单位。盐行“引法”始于宋政和三年(1113年)。政府准许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取盐运销。分长、短引两种,长引销外路,期限一年,短引销本路,期限一季,限满停销。每一引盐的单位重量,称“引”或“引斤”。宋初行引法时,盐以席(大席220斤,小席116斤)或囊(300斤)为计量单位。元规定盐一引重400斤。明有大小引之分,一般大引400斤,小引200斤。清初规定每引200斤。

盐引

盐引

宋以后历代封建政府给予商人缴钱领盐运销的凭证。引由户部印发,故又称户引。商人向政府购引后,凭引领盐至指定的“引岸”销售,独占引岸地区的食盐运销。

☚ 盐䇲   钞盐制 ☛
盐引

盐引

北宋神宗年间实行的有关销盐的管理制度。盐引,指国家所颁发的盐的运销凭证。盐商出钱向国家买取盐引,就可以直接在当地领盐运销。盐引实际上也是一种盐法。所不同的是,盐商凭盐引领到的盐,可在引地就近运销,而无盐引者,则不能在引地销盐。到北宋后期,徽宗年间,采纳蔡京建议,又将盐引以买地远近分短引和长引。短引因行销地区近,有效期为三个月,长引有效期为一年。盐商可根据自己所持的盐引,在规定期限内运销食盐。盐引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加强了国家对卖盐的管理,但因手续比较繁杂,不利于商人对盐的推销,因而在某种意义上也限制了盐的消费。

☚ 李觏的消费观   王安石的均输法 ☛
盐引

盐引

宋代以后历代政府发给盐商的食盐运销许可凭证。源于盐钞法。宋庆历八年 (1048年),兵部员外郎范祥变通盐法,由折中法的交实物改为交钱买盐钞,商人凭盐钞购盐运销,官则用所得之钱收购粮草。由于盐钞发行过多,盐钞法败坏。宰相蔡京于徽宗政和三年 (1113年) 行盐引法。盐引分为长引和短引。长引销外路,短引销本路。严格批缴手续和缴销期限,长引1年,短引1季。限定运销数量和价格。编立引目号簿,每引一号,前后两券,后券称引纸。商人领引时支付含税的引价,凭引运销。元代于各大盐场行引岸行盐制,规定各地官府置局卖引,每引付盐400斤。每引盐价,世祖平江南时,为中统钞9贯,至文宗天历初 (1329年) 累增至150贯。盐商买引,赴各场领盐,按引规定的地域贩卖。明初实行引法,洪武初年定为每引400斤,后改行小引,每引100斤。因开引过多,商人领引而支不到盐。万历四十五年 (1617年),袁世振以积引日多,创纲法,将商人所领盐引,编设纲册,分为10纲,每年以1纲行积引,9纲行现引。按引派行,令盐商将应纳盐课按引缴银。清代行引法,每引多则800斤 (如两浙),少则250斤 (如山东)。运商所认定的销区是独占的,有永久世袭的贩运专利权,这种专卖凭证叫做“引窝”或“根窝”。盐引由户部颁发的叫部引,每年由运司 (盐官) 领回。

☚ 钞引   茶引 ☛

盐引

金、元时期取售盐的凭证。元代、盐实行专卖,商人向盐运司纳钱钞,换取盐引,凭引至盐场取盐,贩运各地。太宗二年(1230),行盐法,每引盐400斤,价银10两。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改中统钞9贯。至仁宗延祐二年(1315),剧增至150贯。有元一代,盐法极严,盐商所到处须随处验引,才能售卖。售完,于5日内赴所在司县注销,逾期,杖60,徒刑1年。犯私盐者杖70,徒刑2年,财产一半没官。伪造盐引者处死,家产充赏。凡盐货越界者、失察者、掺假者、受贿放纵盐徒者,均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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