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国民议会
肯尼亚共和国立法机构。肯尼亚原为英国殖民地。1963年12月 12日宣告独立。1964年12月12日成立肯尼亚共和国,仍为英联邦成员国。其最早的立法机构是英国殖民当局1907年在肯尼亚设立的立法委员会。1917年建立了立法委员会的选举制度。1963年6月1日肯尼亚成立自治政府后,立法委员会改为两院制的国民议会。参议员按行政区划选出,共41人,任期6年,每隔两年更新1/3。众议员共131人,其中按选区选出民选议员117名,由议员选出特别选举议员12名,2名当然议员即议长和总检察长。众议院每隔5年改选1次。1966年肯尼亚修订宪法,1967年将原来的参、众两院合并成单一的国民议会。1967年2月选出第一届新国民议会。凡年满18岁的肯尼亚公民均可参加竞选议员,竞选者必须是执政党党员并经执政党提名和批准。国民议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有权修订、通过国家宪法。宪法修正案在二读和三读时,全体议员的65% (不包括当然议员)投赞成票方为通过; 修正案通过后必须由总统批准并经政府公布方能生效; 国民议会审议、通过一般议案,与会议员的多数票赞成即算通过; 国民议会有权对政府事务进行监督,可以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议员投错票和参加错会议均要受罚。议长有决定票,总检察长在议会无投票权。第五届国民议会于1983年9月选出,由172名议员组成,除总统有权任命的12名议员和议长、总检察长2名当然议员外,民选议员为158名,议长是弗雷德·马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