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互利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基本原则。 它的基本含义是:国家不分大小,力量不分强弱,在相互关系中都应处于平等地位;在相互贸易中,要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有来有往、互通有无、于双方有利。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是我国对外政策在对外贸易中的体现,是我国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开展贸易普遍适用的原则。在对外贸易中,平等互利的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1)各国之间进行贸易不允许附加任何不平等的条件和不合理的要求。在贸易中必须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基础上互通有无,不得强买强卖。 各国各民族之间都要互相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和爱好。(2)对进出口商品确定合理的价格。 (3)贸易协定、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符合对等的原则。(4)贸易对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合同一经签订,不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品质、数量和包装交货,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