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著作权法1837年的《普鲁士版权法》是德国第一部现代版权法。联邦德国的现行《版权法》于1965年颁布、1974年最后一次修订。具有比较典型的大陆法系的特点。它只承认作者本人可以享有原始版权。即使作者是某个雇主的雇员,其职务作品的原始版权仍归作者自己所有,雇主只能通过雇佣合同中所规定的版权独占许可或其他许可方式,获得版权的利用权。联邦德国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也保护艺术作品的版税追续权。法律条文与政府文件虽不享有版权,但使用它们时必须注明出处,不得任意修改。联邦德国是最早在版权法中对家庭录音及录像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的国家,它规定,家庭中录音或录像设备复制有版权的作品(以一份为限)为私人使用(即不能出售或散发),只有向版权所有人支付报酬之后才是合法的。联邦德国的版权保护期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之冠,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在版权作品的利用方面,联邦德国不仅有 《版权法》而且还有《出版合同法》。前者主要调节一般的版权许可证交易,后者则专门调节作者与出版者之间的版权许可证交易。联邦德国在版权利用上实行“合同自由”原则,法律允许合同双方在某些情况下自定与法律不一致的条款。在对外国人的版权保护方面,联邦德国保护经济权利是互惠的,但对于保护精神权利,则是无条件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