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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46年2月14日公布施行。共十一条。规定考试院在一省或两省以上之地区设考铨处,掌理该省区内之考选铨叙事宜,并分别受考选委员会和铨叙部之指挥监督。考铨处执掌有关公职候选人考试、任命人员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筹办及试务事项,委任职公务员之各种铨叙事项,省政府以下各机关人事机构之指导事项。同时就考铨处机构和人员设置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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