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宪章》颁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著人权意识的弘扬,保护儿童权益受到社会乃至全世界的公认。1951年5月,日本根据国家宪法的精神,本著树立正确的儿童观、谋求一切儿童之幸福的宗旨,制定了《儿童宪章》。该宪章规定: ❶ 应使一切儿童健康地诞生、健全地成长,并保障其生活。 ❷ 应使一切儿童在家庭里受到正确的亲情、知识和技术的熏陶,改善环境不良儿童的家庭教育。 ❸ 应使一切儿童得到适当的营养、居住条件和被服,免遭疾病与灾害。 ❹ 应使一切儿童得到适应其个性与能力的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地承担社会成员应尽的职责。 ❺ 应使一切儿童热爱自然,尊重科学和艺术,并培养道德情操。 ❻ 应确保一切儿童就学的机会,并提供充分完备的教育设施。 ❼ 应使一切儿童有接受职业指导的机会。 ❽ 应使一切儿童在其劳动中受到充分保护,身心发育不受阻碍;受教育的机会不致丧失;儿童的生活不受困扰。 ❾ 应使一切儿童都能享用良好的游戏场所和文化财富,免遭邪恶环境的影响。 ❿ 应使一切儿童免受虐待、苛酷驱使、放任自流等不当待遇。对犯有过错的儿童,应适当予以保护性指导。⑾应使一切儿童在身体伤残或心理功能不健全时,接受适当的治疗、教育和保护。⑿应使一切儿童趋向友爱与真诚,引导他们做一个好公民,为人类的和平与文化作出贡献。《儿童宪章》对儿童的生存权、生活权、学习权等,都给予了确认。在《儿童宪章》精神的指导下,1952年日本又建立了“学生保护会”,在全国掀起了保护儿童的国民运动,有效地保障了儿童的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