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盗案
某亭校长甲,求盗某里人乙、丙捆送男子丁,首级一个,具弩两具、箭二十支到县,控告说:丁和这个被斩首的人合伙抢劫,昨日白昼甲率领乙等巡逻到某山,发现了丁和这个被斩首的人,即行逮捕。这些弩箭是丁和被斩首人的。被斩首人用这弩箭射乙,于是乙用剑斩取他的首级,因山险不能把的躯体运出山来,然后,讯问丁。丁供称:是士伍,住在某里。这个首级是某里士伍戊,和丁一起与某里士伍已、庚、辛结伙抢劫某里公士某家,盗钱一万后逃亡。已等前巳被捕。丁和戊逃亡,到处流浪,无处寄居。昨日白昼在某山,甲等来捕丁、戊,戊用弩射乙,于是被杀,取了首级。丁、戊都除抢劫外没有其他罪。县廷以抢劫罪对此二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