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特别法人的一种。在我国,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特定社区的群众自愿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这些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虽然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但它们担负着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村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养老助老等多项工作,尽管有一些政府的财政补贴,但仍不能满足需要。因此,法律允许它们开办为本居住地区居民服务的公共和公益事业。尤其是农村村委会,涉及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公益事业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及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对村集体财产的处分等,这些都需要这些群众性自治组织以自己的财产、经费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2010年10月28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没有明确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地位,该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在农村,也还有相当数量的村仅有村民委员会,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此我国民法总则第101条第2款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实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同一类组织,但其组织和功能有许多重合的地方。民法总则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解决村集体的许多财产问题、方便村民委员会进行民事活动,都有重要意义。参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102页)。 ☚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本国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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