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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及州议会的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习惯做法。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最高法院作为美国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审理最重要的民刑事案件。审理案件时如果需要适用某项立法,最高法院就要对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是违反宪法,最高法院就拒绝适用该法。因为法院不是立法机关。它并不直接宣布废除此项立法,但最高法院宣布该法违宪并拒绝适用,作为一个判例,对所有法院均有约束力,从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之时起,所有法院都不再执行该项法律。这项立法实际上就失去了效力。从法律上说,最高法院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判例,有两种方式可以改变。一种是最高法院在另一案件的判决中推翻先前的判决。另一种是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实际上这两种情况都很少发生。最高法院在制定一项法律时,并不对该法的合宪性发表意见,法律通过之后也不主动进行审查,只有在审理案件需要适用该法时,才对之进行审查。宪法学上把这种司法审查称为“附带性违宪审查”。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在首席法官马歇尔主持下做出的一个判决(马伯里诉麦迪逊)。从那时以后到1983年,最高法院宣布了数百项州的法律和约110项联帮法律违宪,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发生了重要影响。最高法院司法审查,实际上是对宪法的解释,甚至是对宪法含义的修改与发展,它一方面使宪法具有灵活性,另一方面是司法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制约,是美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参见〔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根据其对宪法的解释通过司法程序判决某一联邦法律、州法律或总统与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的制度。由判例形成的习惯法确立。第一次行使司法审查权是在1803年的“马利伯诉麦迪逊” 一案中,当时的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马利伯所提要求的法律根据,即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法中关于最高法院发布执行令的规定超出了宪法第三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因而是违反宪法的、无效的。此判决随后成为判例,对一切法院有约束力,司法审查制度从而确立下来。司法审查权在其受理案件的判决中宣布某项法律违宪,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或裁决为违宪的法律为无效法律。司法审查权实质上拥有改变宪法的权力。联邦宪法富有弹性,使司法审查制度尤为重要,曾深刻影响美国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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