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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地产所有权立法
南斯拉夫1992年4月27日《宪法》第72条规定,对不动产的所有权,要视不动产的性质和用途,依照联盟法律来实现。第73条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制。农业用地可以是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形式。森林和林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是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公共使用的某些资源和城市建设用地,依据法律可以是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形式。联盟机关和组织、成员共和国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地方自治单位和从事公共服务的组织所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制,这些机关和组织在支配和使用这些资产方面的地位和权利,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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