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南斯拉夫抗洪计划管理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南斯拉夫抗洪计划管理立法 南斯拉夫《水利基本法》第5章水灾防御中规定,对一定区域内的防洪所需要的措施和工作,由防洪计划确定;防洪计划由共和国执行委员会或区议会制定;对参加防洪的劳动组织,按有效消耗给予补偿,对公民按有效消耗和个人收入的损失程度给予补偿;在洪水危险持续期间,防洪计划所确定的机关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通报给地区负责防洪的机关。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