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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土地拍卖方法立法
南斯拉夫1954年《土地和房屋买卖法》第10条规定:(1)经济机构和政治地域单位把房屋出售给私人或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采取当众拍卖的办法。(2)把房屋出售给私人或社会组织和团体,也可以采取直接协商的办法,但事先须经共和国或自治单位的执行委员会同意。如果是联邦机关出售房屋,则须经联邦执行委员会同意。第11条规定,经济机构或政治性单位购置或出让的土地和房屋,如系本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买卖合同标的者,所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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