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福新政立法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期间罗斯福政府通过国会制定的一系列法律的统称。1933年3月4日富兰克林、罗斯福 (1882—1945) 就任美国总统,为摆脱经济危机采用美国经济学界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以凯恩斯主义为理论基础,利用国家政权积极干预经济生活,采用立法调节全国经济,对工业、银行、金融、农业、劳工加强管制,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罗斯福的“新政”。重要立法有: (1) 紧急银行条例。下令所有银行暂时休业,授权总统整顿停业的银行和改组破产的银行。(2) 金融改革法案。命令黄金和黄金证券的持有者将黄金和黄金证券上缴国库。放弃金本位制,发行以国家有价证券作保证的纸币,将美元大幅度贬值。(3)产业复兴法案。制定“公平竞争法典”,避免盲目竞争和生产过剩。(4) 农业经济调整法和农业信贷法。用政府奖励和津贴的办法缩小耕地面积,减少农产品,提高农产品价格。并对农场发放贷款,避免农场因不能偿还抵押借款而大量破产。(5) 公共营造法案。用政府的财政开支,举办公共工程,吸收失业人员,提高社会购买力,刺激企业的生产活动。(6) 社会救济条例。成立民间工作队,组织联邦非常救济委员会,提供救济基金等。参见“产业复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