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协议》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2009年12月18日全体大会各成员国通过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条约。2009年12月19日下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落下帷幕,全世界119个国家的领导人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组织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的规模及各方面对会议的关注足以体现出国际社会对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加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的强烈政治意愿,并向世界传递了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希望和信心。经过各方的艰苦磋商,大会分别以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下称 《公约》) 及 《京都议定书》 (下称 《议定书》) 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形式通过了有关的成果文件,决定延续 “巴厘路线图” 的谈判进程,授权 《公约》 和 《议定书》 两个工作组继续进行谈判,并在2010年年底完成工作。会议发表的 《哥本哈根协议》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迈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
协议特点为:
❶维护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和 《京都议定书》 确立的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坚持了 “巴厘路线图” 的授权,坚持并维护了 《公约》 和 《议定书》 “双轨制” 的谈判进程。
❷在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下,最大范围地将各国纳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行动,在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❸在发达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❹在减缓行动的测量、报告和核实方面,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❺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 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科学观点,提出了将全球平均温升控制在工业革命以前2℃的长期行动目标。但是诸多国家对这份协议表现出分歧意见。会议未能像 《京都议定书》 附件那样,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形式将每个国家的减排目标确定下来,而只是罗列了部分国家先前公布的承诺。如对于2012—2020年的减排目标,美国承诺到2012年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17%,欧盟的承诺仍然是2012年将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0%,如果其他国家承担相当的承诺,可以将减排目标提高到30%。此外,《哥本哈根协议》 中只是提出根据科学研究,进行大幅度量化减排。本次大会的最重要议题之一就是为发达国家在 《京都议定书》 第二承诺期设定具体减排目标,但协议不但没有明确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甚至连发达国家的长期减排目标都未能做出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问题,协议的规定过于模糊。在短期资金上,目前仅有欧盟宣布在今后三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72亿欧元,日本承诺在今后三年提供110亿美元。在长期资金上,发达国家在协议中做出的不迟于2020年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的承诺,却未明确各个发达国家将出资多少以及这些资金的具体来源。全球升温的控制目标,未能满足以小岛屿国家联盟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在本次大会谈判中,小岛屿国家联盟和一些非洲国家要求在最终协议中明确规定全球升温不应超过1.5℃。《哥本哈根协议》 只是一个框架。哥本哈根大会至少为下一阶段的气候变化谈判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