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亦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公开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告知义务”。网络侵权纠纷发生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依被侵权人主张或法院要求承担的向特定主体披露涉嫌侵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的义务。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特点,许多网络用户在网络上使用的都不是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使得被侵权人权利受到了侵害却找不到侵权人而无法主张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其经营性质、功能、管理等需要,可以依法知悉匿名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及相关信息。尤其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和地区,网络用户只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资料,才能享受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特定主体披露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以利于制止侵权行为,制裁侵权人。但要注意: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一种严格条件限制的义务,没有经网络用户同意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擅自披露网络用户的信息。(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一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其知悉的涉嫌侵权用户的真实的姓名或名称、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联系方式等注册资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