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缓刑判决的执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缓刑判决的执行对判处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程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文书和罪犯交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考察。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法令,接受监督考察。迁移户口应经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期间不应限制其政治权利的行使。缓刑罪犯参加劳动的,应同工同酬。如果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没有判决,需要撤销缓刑的,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漏罪时,对原判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按《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缓刑判决的执行对判处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的罪犯,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关机关执行,并分别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进行,监督考察。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但迁徙须经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人民法院或者省公安机关批准,才能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如果罪犯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不应限制其政治权利,而且应当同工同酬。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缓刑的罪犯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由负责考察的单位向本人宣布即可,无须办理其他手续。如果又犯新罪,则由审理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4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还被科处其他附加刑,附加刑仍应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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