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给事中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给事中 给(ji 挤)事中古代官名,秦代始置,历代时设时废。明代定为吏、户、礼、工、刑、兵六科,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若干人,抄发章疏,稽察违误。清代只设六科掌印给事中和给事中,职权范围大为减小。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 合卺 行取 ☛ 给事中 给事中官名。秦始设,两汉沿置,为大夫、博士、汉郎等的加官。给事殿中,备顾问应对,讨论政事,其位次于中常侍、侍中。晋代始为正官,隶散骑省,位在散骑常侍之下。给事黄门侍郎之上。宋齐改隶采书省。北周设给事中士六十人,掌管六经,以后又别设给事中。隋初不设,文帝开皇六年 (586)始令吏部设给事郎,炀帝改给事郎为门下之职,位在黄门侍郎之下,省读章奏。唐以后仍改称给事中。 ☚ 散骑常侍 集书省 ☛ 给事中 给事中官名。秦汉始置。隋唐至宋,为门下省重要官员,掌诏令章奏驳正稽失。但宋初诏旨付银台司封驳、元丰改制后,给事中始正其职。 ☚ 门下侍郎 左(右)散骑常侍 ☛ 给事中官名。始于秦汉,初为加官,以给事(供职)于宫省之中得名。唐代为门下省要职,在侍中及黄门侍郎之下,置四员,正五品上。职掌读署奏抄,驳正违失。诏敕有不当者,可涂改还奏。曾改名为东台舍人、鸾台舍人等,不久皆复旧称。给事中由于有封驳诏敕的职权,故后来逐渐演变成谏官。 给事中 给事中官名。系科道官。始见于秦汉,但当时仅为列侯、将军等的加官名,以充皇帝的顾问。魏晋后成为正式职官,历代皆置,执掌奏事。明代按吏、工、礼、户、刑、兵六部而设相应的“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稽察六部弊误、驳正制诰等。其衙署设于午门外东、西朝房,官员章奏均须经其手。小说第十七回写及兵科宇给事中参劾杨戬事。 ☚ 三法司 兵科给事中 ☛ 给事中jǐ shì zhōng古官名,清代属都察院,为谏官,也称给谏。这里借指善于办事的人:贾母想了一想,也笑道,“可见我如今老了,什么事都糊涂了。亏了有我这凤丫头,是我个~。”(八五·1107) 给事中【同义】总目录 给事中元士给谏 给事中jǐ shì zhōng〖名词〗 给事中 给事中官名。秦代置。此后历代沿置。其职或轻或重各朝代量时而定,掌与皇帝顾问应对等事。《晋书·职官志》: “给事中,秦官也。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顾问应对,位次中常侍。汉因之。及汉东京省,魏世复置,至晋不改。在散骑常侍下,给事黄门侍郎上,无员。”《旧唐书·职官志》: “给事中4员。(正五品上; 隋曰给事郎,置4员,位次门下侍郎。武德定令,曰给事中。龙朔改为东台舍人,咸亨复。) 给事中掌陪侍左右,分判省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置之,以驳正违失。凡制勅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复奏而请施行; 小事则署而颁之。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凡发驿遣使,则审其事宜,与黄门侍郎给之; 其缓者给传,即不应给,罢之。凡文武六品已下授职官,所司奏拟,则校其仕历浅深,功状殿最,访其德行,量其才艺; 若官非其人,理失其事,则白侍中而退量焉。若弘文馆图书之缮写、雠校,亦课而察之。凡天下冤滞未申及官吏刻害者,必听其讼,与御史、中书舍人同计其事宜,而申理之。” 属门下省。 ☚ 各城僧道协理 给事郎 ☛ 给事中 给事中官名。秦、西汉为加官,掌顾问应对,位次中常侍,日上朝谒,平尚书奏事,分为左右曹,以有事殿中,故曰给事中。多以名儒国亲为之。为内朝臣,侍以皇帝左右,或有与闻政事之职,东汉省。魏、晋或为加官,在散骑常侍下,给事黄门侍郎上,或单授,五品,属散骑省。南朝设为职事官,宋齐隶集书省,位在诸散骑下,奉朝请上。掌收发文书,献纳得失,属集书省,地位较低。宋五品,梁四班,陈七品,秩六百石。北魏则常派驻尚书省诸曹,参掌政务,兼负监察之任,初从三品上,太和末从六品上。北齐为集书省属官,掌谏议献纳,从六品上。隋称给事郎,4人,从五品。唐武德三年 (620)改称给事中,为门下省要职,负责审议封驳诏敕章奏,分判本省日常事务,事权甚重,正五品上,4员,龙朔二年 (662) 改称东台舍人,寻复旧。佐属品官有录事4人,从七品上; 主事4人,旧从九品下,开元二十四年 (736) 升从八品下。执掌封还制敕,驳正百司奏抄公文; 与中书舍人、御史组成三司于朝堂受理冤案,听取诉讼;对刑部、大理、御史台所办狱案有权裁正; 审查六品以下文武官的授任,此外还可担任监考使及发驿遣使等。北宋初为寄禄官,神宗元丰 (1078—1085)改制后,始正其职,管理门下省日常公务,分治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审议出纳文书章奏,驳正政令,为正四品。领通进司,进奏院。金朝为内侍寄禄官,从五品。元朝掌修起居注,正四品。明、清分为六科,掌谏诤弹劾之职。 ☚ 员外散骑侍郎 谏议大夫 ☛ 给事中官名。秦置,西汉承袭,东省废,魏重置。为大臣加官,无定员,给事殿中,备顾问应对。晋成为正官。隋唐后居门下省要职,掌匡正政令违失,位居侍郎之下。元时兼修起居注。明仿宋代给事中分治六房制度,定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若干人,抄发奏疏,稽察违误,权任颇重。清代仅设六部掌印给事中、设满汉各 一人,隶都察院。后尊称给谏。 给事中jǐ shì zhōng1、官名,秦朝始置,汉因之。为列侯、将军、九卿、谒者、博士、议郎等之加官。无论其官位高低,有了这个加衔,就可出入宫廷禁中。给事,原义为"供职";中,指宫廷禁中,故名给事中。其职责是侍从皇帝左右,备顾问应对等事。《汉书·百官公卿表》:"给事中亦加官,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顾问应对,位次中常侍。"师古注:"《汉官解诂》曰:掌侍从左右,无员(限)。"《后汉书·宋弘传》:"于是召谭拜议郎、给事中。" 2、其后,三国魏、晋沿置,或为加官,或为正官。南北朝置。隋朝避"中"字,改称"给事郎"。唐朝称给事中,《新唐书·百官二·门下省》:"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课。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审,则驳正违失。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季终,奏驳正之目。凡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三司详决失中,则裁其轻重。发驿遣使,则与侍郎审其事宜。六品以下奏拟,则校功状殿最、行艺,非其人,则白侍中而更焉。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掌封驳,审读诏旨奏状,分治吏、户、礼、兵、刑、工六房。辽、金、元也置。明朝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掌侍从、劝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见《通典·职官三·门下省》、《文献通考·职官四·门下省》、《明史·百官志二》。 给事中官名。秦朝置,作为朝中官员的加官,加此者可出入宫禁,侍从皇帝左右。西汉沿置,为中朝要职。东汉省。魏、晋时仍作为加官,但亦可单授,五品,属散骑省。南朝设为职事官,掌收发文书,谏诤皇帝,属集书省。南朝宋五品,梁四班,陈七品。北魏置为内朝官,派驻外朝诸曹,参掌政务,并进行监察,从六品上。北齐属集书省,从六品上。唐朝置为门下省属官,掌审议封驳诏敕章奏,分判本省日常事务,权任颇重,正五品上。五代沿置。 给事中官名。秦置,西汉沿用,为将军、列侯、九卿以至黄门郎、谒者的加官。均给事殿中,备顾问应对,议论政事。东汉省,曹魏复置。晋代始为正官。北周时掌六经及各种书籍文志。隋代改称给事郎,唐复旧称,属门下省,官正五品上。侍从皇帝,为之读署奏抄,驳正违失,分判省事;凡诏敕不当者,得涂改还奏,实际掌握门下省封驳之权, 地位至为重要。龙朔二年(662)改称东台舍人,后复旧。宋于门下省置给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有封驳权。南渡后,减为二人或一人。元废门下省,有给事中,兼修起居注。明承宋分房沿事之制,应对六部设六科,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若干人,抄发章疏,稽查六部,亦有封驳权。清设六科掌印给事中、给事中,满汉均各一人。雍正时给事中改隶都察院, 与御史同为谏官,故又称给谏。 给事中官名。给事中三字是在内廷服务的意思,秦代始置,为加官称号。汉承秦制,用以加于大夫、博士、议郎等官。有给事中加官的人,不管本官高低,均可备皇帝顾问。因此诸给事中可以每日上朝,平尚书奏事。三国时魏置给事中,领于侍中;蜀吴无考。晋置于门下省。三国至晋的给事中,或为加官,或为正官,皆掌顾问应对之事。南朝宋齐梁陈及北魏北齐隶于集书省。《隋书·百官志》记其职务为掌侍从左右,献纳得失,驳正文书。而北魏给事中名号尤多,给事中之外又有中给事中,而给事中又加以职务区别,如选部给事中、主客给事中、南北部给事中等。北周天官府所属有给事中士六十人,掌理六经,给事左右;其后又在六官之外另设给事中,作为文阶官,秩四命。隋开皇六年(公元586年),诏吏部置给事郎,炀帝时移吏部给事郎为门下之职,员额四人,掌省读奏案。唐初沿置给事郎,武德三年(公元620年)改为给事中,龙朔中改称东台舍人,咸亨初复旧。唐代给事中的主要职权有三:第一,有封驳权。唐制,关于处理政务的诏敕,均由中书拟就,通过门下发交尚书省执行,在发下以前门下省有审核之权。所以唐代诏书开头就是门下二字,意思是交给门下再去发表。《新唐书·百官志二》说:“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审,则给事中驳正违失,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李藩为给事中,见制敕不便施行,就在敕尾批上意见,吏大惊,请以它纸联之,李藩却说:“联纸是牒,哪里还叫敕耶?”驳正百司奏抄之例见《唐会要》卷五十四: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刑部奏请反叛者兄弟并缘坐,给事中崔仁反驳道:“诛其父子,足警其心,倘父子受诛而无动于衷,株连兄弟又有什么用呢?”此议遂告寝息。第二,有部分的司法权。据《新唐书:百官志二》记载,给事中可以根据法律驳正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审理刑案的失当,也可以和中书舍人、侍御史组成“三司”,在朝堂上受理天下冤案。第三,有人事任命的审核权。六品以下文武官员由吏、兵两部铨选注拟以后,必须报门下省审核,给事中根据资历、功状、德行、才艺各方面标准审查以后,再与侍中商量决定批准与否。还有一些附带职务,如发驿遣使,则与侍郎共同审其事而给驿券,其事不急者给“传”,不应给的则罢之;对本省所属弘文馆图书的缮写、雠校,负有课督的责任。宋承唐制置给事中,属门下省。宋初,诏旨由银台司封驳,给事中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门下省设给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事。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辽南面朝官有给事中,属门下省,其制不详。金为宣徽院内侍寄禄官,秩从五品,以奖内侍局御直、内直之有年劳者。元于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始置起居注,掌记录随朝省、台、院、诸司奏闻诸事。十五年(公元1278年)改升为给事中兼修起居注,掌记录、奏闻之事,无所隶属。明清给事中属于六科,见“六科”。 给事中文阶名。北宋前期京朝官本官阶。元丰三年九月新订《元丰寄禄格》,以阶易官,其官易为通议大夫阶。给事中转工部侍郎,工部侍郎带翰林学士以上职名转礼部侍郎(资料出处参“大理评事”条)。 给事中宋前期阶官名,元丰新制职事官名。 职源与沿革秦置,汉因之,为加官(《通志·职官略》2《门下省》、《汉书·百官志》)。晋朝隶门下省。隋炀帝时称门下省给事郎,唐武德三年改为门下省给事中,省读奏案、驳正违失,此方是宋元丰新制给事中之职任(《通典·职官》3《门下省·给事中》)。 职掌❶宋前期为文臣迁转寄禄官阶,不与封驳事,元丰寄禄易为通议大夫(《玉海》卷119《元丰新官制》)。 官品❶宋前期依唐制为正五品上。 编制新制四人为额(《宋会要·职官》2之3)。 简称与别名❶给事中。全称应为门下省给事中。《曾巩集》卷32《请给中书舍人印》:“奉圣旨:门下省印、尚书省印、门下给事中印、中书舍人印、尚书列曹,别具考定取旨。” 给事中〈名〉即六科给事中。明清时官名,分别稽核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弊误,有规谏驳正之权。也称给事、给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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