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1)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2)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4)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 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5)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6)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7)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才可再次申请。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条件 住房困难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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