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察在京刑狱北宋前期差遣官名。
职源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七月四日置(《长编》卷72丁巳)。
职掌领纠察在京刑狱司事。即监察在京诸囚狱逐日决断系禁犯人情状,并收受在押巳决犯人冤案的陈状申诉,规定不经纠察司不得往登闻鼓院、登闻检院进状投诉(《宋会要·职官》15之45)。
官品纠察官系差两制以上朝官充,官品须视本官阶而定。如周起以金部员外郎领纠察司事,即官品依金部员外郎。
简称❶纠察刑狱。《宋诏令》卷202《令纠察刑狱、提转及州县长吏凡勘断公事并须躬亲阅实诏》:“宜令纠察在京刑狱并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州县长吏,凡勘断公事,并须躬亲阅实。” ❷纠察官。《宋史·职官志》3《刑部》:“大中祥符二年,置纠察刑狱司,纠察官二人,以两制以上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