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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维护社会治安的地方基层组织。
战国时商鞅相秦,已有“令民为伍”(十家为一伍)的编制。北魏有“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乡长),隋唐有乡、里的组织。宋王安石变法,推行“保甲法”,“变募兵而行保甲”。即民户编制以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者出一人作保丁,是维护社会治安并施行征兵制的组织形式。明代保甲制和里甲制混合实行。清时保甲制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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