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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地主征收地租的封建官方机构。同治三年( 1863 ),太平天国失败前夕,清政府饷需、官用浩繁,而苏州豪绅地主急于征租,苏州府署应豪绅地主之请,设立“收租局”,负责吴县、长洲、元和三县地主(主要是城居大地主)的收租事务。其条件是将收租额的一部分拨充军饷和地方官用。太平天国失败后,收租局改名“催租局”或“追租局”,由原来掌管地主日常收租事务改为派差为地主下乡索租或拘押、追比欠租佃农。光绪十六年( 1890 ),曾一度将租局扩大为“收租总局”。辛亥革命后,催租局又一度改名“公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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