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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窃盗杀人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窃盗杀人案

窃盗杀人案

本案发生在明朝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七月十八日。应天府溧阳县民陈隆贰纠集兄弟陈礼六、陈忠、陈隆一、叔陈仁监(已故)、义子陈小郎(已故)等,乘夜偷砍现任官姚环赵家庄山树,其中,陈小郎守把房门防止守院官姚永一发觉;陈隆贰率其余人砍树。因锯树声响过大,惊动姚永一夫妻,姚妻邵氏见有人偷砍树木,叫骂不止,陈小郎恼怒,用枪向窗孔内乱戳,恰伤邵氏喉咙部位,顿时毙命。事发后,陈小郎闻讯脱逃,陈隆贰等被逮捕归案。嘉靖六年陈小郎被抓获,不久在监押期间与陈仁监相继去世。同年,应天府对此案作了审理,确认陈隆贰等一伙犯有窃盗、临时拒捕杀人罪”。嘉靖九年,刑部、大理寺、御史台、通政使及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等主管大臣组成临时会审机构,对应天府上报的陈隆贰等窃盗杀人案进行复核,认为有些疑点:(1)姚永一一直在现场,以“跟逐贼迹,惧恶不敢进”为由,没有“指名具告”,必有缘故;(2)应天府认定陈小郎从窗孔投枪“戳死邵氏”,但“暮夜昏黑之际,事无明证下手行凶之人”;(3)根据陈小郎供称,隔窗杀人是自己恼怒所致,陈隆贰只让其守门,没有也不知他杀人之事。据此,会审机关提出陈小郎是窃盗杀人者,现已监故,足以抵偿邵氏之命;陈隆贰等纠合窃盗,并没有指使杀人,“处斩与律意未合”,建议将陈隆贰等分别判处充军、流刑、徒刑不等。嘉靖帝同意会审意见,从而使拖延六年的案件得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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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盗杀人案

窃盗杀人案

此案发生在嘉庆年间。河南省有民杜老刁与万光、刘成生活困难。该犯熟知缌麻胞兄杜景华家道殷实,起意行窃,万光等允从。是夜该犯三人潜至事主杜景华家偷窃。被杜景华追上抓获。杜老刁将杜景华扎伤致死。对此案,刑部认为应将杜老刁拟斩监候。嘉庆皇帝发布谕旨,将杜老刁立即处斩,并将此案作为通行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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