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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秦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秦律

 《秦律》是秦朝的法典。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时曾采用李悝的《法经》,并“改法为律”,成为秦国最早的成文法。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律》的律条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原书已佚,史籍中仅有零星记载。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 《云梦秦简》,内容大部分是秦的法律及文书,为我们了解和研究《秦律》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资料。《秦律》主要内容是保护封建基础,维护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经济制度。如《盗律》中明确规定,严禁对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侵犯。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政治压迫,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如《田律》《仓律》就是有关田租剥削的法令,《徭律》《戍律》就是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法令,这些律条规定是十分严苛的。如征发徭役时,应役农民“不会”(不按期报到),要用荆条或竹板打脊背50下,如果逃亡,还要加倍处罚。有些律条保护官僚地主特权和经济利益。地主、官吏犯法时,可用种种手段逃避制裁,例如可以用钱赎罪免刑。《秦律》中的刑罚极为残酷:①死刑,主要有戮、弃市和磔(分裂肢体)。②肉刑,有斩足、宫(男子阉割,女子幽闭)、劓(割鼻子)、黥(面部刺字)等肢体刑。③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④迁刑,即将犯人流放边地。⑤笞刑,即鞭笞之刑。⑥赀罚,让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另有夷三族(一人犯罪,诛杀父族、母族、妻族)。《秦律》有调整封建统治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反抗,巩固封建统治的工具。

秦律 - 古代制度 - 可可诗词网

秦律

 战国时期秦国与其后之秦朝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秦文公十二年(前754年),秦“法初有三族之罪”。献公十年(前375年)颁布“为户籍相伍”的法令。孝公三年(前359年),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定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又创制连坐法、告奸律、匿奸律、禁私斗律以及收孥律等。秦昭襄王时,秦律进一步完备。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几次定刑名,平法式,统一法令。规定有敢于谈论诗书的人死罪弃市;说过去好如今差的人诛杀全家;官员知情而不举报的也同样死罪。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律,于是“法令刑罚日益深刻”。秦的刑法包括罪名、刑罚和刑法(罚)的适用原则。秦律规定的罪名很多,在立法上一事一例广设条款。秦律的刑罚体系,由死刑、肉刑、酎刑、笞刑、徒刑、流刑、赀刑、赎刑、废刑、夺爵等组成。每种刑罚又分多种执刑方法,例如死刑,就有戮、磔、弃市、定杀、生埋、赐死、枭首、腰斩、族诛、具五刑等十多种;肉刑有宫、刖、劓、黥;徒刑有城旦、城旦舂、鬼薪、自粲、隶臣妾、司寇、侯等;流刑有迁、谪、逐削籍。每种刑罚都可以独立适用,也可数种并用。秦的刑法,贯穿着一条轻罪重罚的原则和连坐原则。在刑罚的具体应用上还有许多具体原则,例如,按照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量刑的同罪异罚原则;集团犯罪从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的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的原则;屡犯从重的原则;自首从轻的原则;犯罪未遂从轻的原则等等。秦律以刑为主,杂有大量军事、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秦律早已失传,历史典籍中有片断零散记载。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为深入广泛地研究秦律提供了珍贵的史料。

东汉完城旦丁熊的刑徒墓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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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  qínlǜ

商鞅變法至秦始皇統一全國後秦國和秦朝法律之總稱。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商鞅改法爲律,以《法經》爲基礎始製秦律。秦朝建立後,統一并發展了秦律。秦律己佚。據《睡虎地秦墓竹簡》及其他資料,秦律之形式有:一律;二法律問答(官方對法律所作解釋);三令;四廷行事(司法官署之辨案成例);五式(審理之程式與文書之格式)。其刑罰種類多且殘酷,死刑有夷三族、車裂、肢解、剖腹、抽筋、定殺等,廣泛使用肉徒和徒刑,且多結合使用。秦律對後代封建王朝刑事立法有重大影響。

秦律

秦代法令的总称。孝公三年 (公元前359年),商鞅根据魏国李悝《法经》六篇,改“法”为“律”,创制了连坐法、告奸律、匿奸律、禁私斗律以及收孥律等。这是秦国较大规模地制定法律的开端。昭襄王时,秦国的法律进一步完备。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几次“定刑名”,“平法式”,统一法令。二世即位,又修订了律令。从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掘出的 《秦简》所记律令来看,当时法律已相当完备。

秦律

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刑律6篇:一、盗律;二、贼律;三、囚律;四、捕律;五、杂律;六、具律。又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行什伍之法”,奖耕战,禁私斗,鼓励告奸,相牧司连坐等。秦始皇统一中国(公元前221年)前,秦国已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

秦律

064 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秦孝公时,商鞅变法,采用李悝《法经》,改法为律。据秦国改革之形势,逐步建立起完备的刑律和经济、行政、徭役等法规。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修订、补充原秦律,颁行全国。二世即位,又修订律令。《秦律》严密,“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其范围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载《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等三类,证实秦“莫不皆有法式”,为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典,但承认“罪隶”的存在,是对于奴隶制的某些残余的保留。

☚ 法经   睡虎地云梦秦简 ☛
秦律

秦律

秦代法律的通称。秦国早期法制较落后。据《史记·秦本纪》载,秦“法初有三族之罪”。秦孝公三年 (前359年),商鞅变法,以李悝 《法经》 为蓝本。“变法修刑”,改“法”为“律”,制定了较系统的秦国法律,计有: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又创制了什伍之法、连坐法、告奸律、匿奸律、禁私斗律和收孥律等单行法规。《史记·商君列传》载,秦孝公时法律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是秦国较大规模立法的开端。昭襄王时,秦国法律进一步完备。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前,秦国已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律制度。但史籍记载极为简略,人们对其内容知之甚少。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土了大量记有秦国法规的竹简,其篇目为《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和 《语书》。所载秦国法律已比《法经》有了重大进展,已相当完整,对秦始皇平定六国起了重大作用。秦统一中国后,进一步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到全国。嬴政自称“始皇帝”,其命称为制,令称为诏,诏令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又多次“定刑名”、“平法式”,规定“车同轨,书同文”,以法律加强统一。另一方面,又下“焚书令”,禁《诗》、《书》等百家语,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在思想、文化领域实行专制统治。尤其是在他统治末期,更以刑杀为威,致使“贪暴之吏,刑戮妄加”,“赭衣塞路,囹圄成市” ( 《汉书·刑法志》)。秦二世即位后,“更为法律”,杀戮愈甚,使秦代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加速了秦王朝的覆灭。

☚ 法经   汉律 ☛

秦律

秦朝的法典。战国时魏国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受之以相秦,并改法为律。原书已佚,史籍中仅有零星记载。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秦代竹简一千余支,其中秦朝有法律文书占有很大篇幅,为研究秦律提供了重要资料。文书中标有律名者近三十种,如《田律》、《仓律》、《徭律》、《戍律》、《金布律》、《司空律》等等,内容相当广泛,为秦律的各种单行条例和检核规定。又有《法律答问》,即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律文的意图及疑案的处理作出明确解释。另有《封诊式》,即对各类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判决等各项程序的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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