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私房租赁合同,是公民个人出租自己所有的房屋同承租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按照1983年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此合同一般限于公民之间订立,并报当地房管部门备案。在私房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如下:出租人权利
❶按期收取租金;
❷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❸有权在承租人私自转租、转让、出借房屋及将房屋用作非法活动场所时中止合同;
❹在合同期满后收回房屋。出租人义务
❶应按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房屋应符合约定的标准;
❷对房屋有修缮的义务,在承租人代为修缮时应偿还或将之抵作租金;
❸出卖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权利
❶在约定的时间取得房屋的使用权;
❷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需要出卖出租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后,仍享有承租权。承租人义务
❶按期或按约定支付租金;
❷在租赁期满后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❸因生活工作需要与第二人换房时,应主动与出租人商议;
❹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作非法活动的场所或私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出借。